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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陈思文律师
法妞认证律师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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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是商 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法妞网友咨询: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陈思文律师解答: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作为最常见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出卖人获取价款的依据;其中,交付无疑是卖方履行合同的重要义务,也是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根本保障。

买卖合同作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最典型代表,其典型特征如下:买卖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为要式合同。

陈思文律师补充:

交付不限于转移标的物,也包括转移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或权利凭证。交付产生债的变动效果,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究会产生何种权利变动的效果,关键看双方合同的意思。如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单持有人享有不同的权利。如果仅是基于委托保管提单的法律关系,提单持有人可凭单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但如其主张对货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显然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由出卖人直接将标的物从己方转交给买受人占有,买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出卖人未交付的,买受人可依据请求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动产所有权未发生变更。拟制交付可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交付并非取得所有权的充分条件,即使标的物为买受人现实占有,但所有权仍可归出卖人,这是所有权保留条款。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时间和地点是交付的必备要素,同时也决定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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