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立法直接定义什么是交付。虽然在德国法上,交付被视为当然的事实行为,那是德国人另行以承认物权契约(合意)的概念为前提的;但在我国民法立法上,由于不承认物权契约的概念,故理论上一般认为,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法妞网友咨询:
交付是什么意思?
陈思文律师解答:
一是客观上占有的转移;二是主观上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二者缺一不可。在此意义上可以看出,在中国民法体系下,把交付在性质上理解为法律行为可能更为妥适些。
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占有的移转。换言之,此种交付,一是客观上能够看到有占有的转 移,二是主观上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
所谓观念交付,又称拟制交付,是指标的物虽然未被买受人实际占有,但人们在观念 上认同已经完成了交付,具体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陈思文律师补充:
在现实交付时,一般采取送货上门、自行提货、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其中,送货上门以货物由购货方接收货物视为风险转移;自行提货以购货方将货物装车视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以货物托交承运人视为风险转移。
简易交付的典型特征是在买受人(或受赠人)“先占后买(或赠 等)”场合下,由于买受人(或受赠人)已经提前占有了标的物,至于占有有无合法权源,在所不论。指示交付的全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在出卖的标的物为第 三人占有至于占有有无合法权源,在所不论,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占有改定的特征,站在出卖人的角度可以称为“先卖后借”,是指动 产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缔结由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交付。
陈思文律师结语: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因此合同的交付形式很重要,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