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民事官司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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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陈思文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终审判决前。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陈思文律师补充: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且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先予执行被执行人已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原审法院经审查已驳回其申请。故该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又提出的撤销该先予执行裁定的主张不属本案再审审理范围。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